剝離財務公司相關業務的審核要點是什麼?一般不接受分立、財務公司剝離相關業務。主要原因有如下兩點:一是財務公司剝離後兩種業務變為一種業務涉及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二是剝離沒有標準,存在一定期間內拆分購買資產、規避企業合併及“法律3號意見”的行為,財務公司審核中從嚴要求,業務合併參照企業合併。業務如何界定,需要做專業的判斷,從嚴把握。非同一控制下合併比同一控制下要求從嚴,併入的業務或股權三項指標(總資產、收入、利潤總額)有一項達到合併前20%-50%的,財務公司發行人利潤主要來源於子公司,現金分紅能力取決於子公司的分紅,對於報告期內母公司報表淨利潤不到合併報表淨利潤50%的情形,審核中按以下標準掌握:以“保證比較報表可比性”為由對此項所得稅補繳進行追溯調整的做法較為牽強,會計處理不宜採用。是否符合審核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例如:財務公司同業競爭;生產經營獨立性;無形資產不超過淨資產的20%;股權結構是否清晰發行人股權清晰,不能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情形、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如存在信託持股,提出申請前要通過還原原股東或清理的方式解決;工會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沒有法律效力,工會通過“絕大多數”原則通過的決議沒有法律支持,仍熱會存在糾紛。上述問題應當追溯到擬上市公司之母公司或實際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