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帶

關於”付小費”大家應該都不陌生。在美國的餐館用餐,付小費是一個約定俗成的規定。由於餐飲行業的服務員收入普遍偏低,甚至有些餐館的服務員的絕大部分收入都要依靠於小費,所以給為顧客服務的服務員付一點額外的”辛苦費”以提高他們的收入水準就成了一種體現社會平等的,而且被社會普遍接受的行為。至於付小費的標準,通常情況是稅前消費的15%-20%。有時也要根據用餐人數,用餐時間,總消費額及服務品質等因素來決定。比如外帶人數超過5人,就要付18%以上的小費;用餐時間越長,總消費額越高,相應小費的比率也應該越高。這個問題源自於昨天下午我逛完mall準備回家,LG打電話說想吃外帶Pizza,於是我開車到準備外帶。一般可以外帶的餐館都有個專門的外帶視窗,我便徑直走到這個視窗,對收銀員說需要點一張10塊錢的中號Pizza to go。點餐的過程很順利,他告訴我要等20分鐘左右,我說Okay。然後就到了結帳的時候,我把Visa Card遞給他,刷卡,出帳單——然後尷尬的時刻到了:收銀員將收據遞給我讓我簽字,而收據跟我們在店裡用餐結帳時的收據一樣——上面除了有”金額(AMOUNT)”外,還單獨留出了一欄”外帶小費(TIP)”,以及”總計(Total)”(平時在餐館用餐時,我們會手寫小費的金額,再在收據上算出一個總計,服務員拿收據到收銀台後,再把這個總計的金額從我們的銀行卡上扣除去)。最下麵才是”簽名(Signature)”。我猶豫了大概5秒鐘,在外帶TIP一欄寫上了2.00(就是稅前消費的20%,因為如果15%的話是1.5,我們一般都四捨五入了),然後在Total寫上了12.70(含稅),最後簽上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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