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法規也並未禁止公民行使一定範圍的調查權,畢竟,普通群眾對於徵信的認識和體會更多的是來自于文學,而不是現實。文學描寫中的徵信,例如最著名的福爾摩斯和波洛等人物,他們辦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刑事案件,而且是一些具有高難度的疑難案件。作為小說,民眾總是從吸引讀者的目的出發,儘量塑造英雄式的人物,讓英雄以其特有的智慧和經驗運用一些特殊的知識去偵破一起又一起案件。比如,當他人處於公共場所時,所拍攝的照片便屬於有效證據。我國目前的法治環境下,徵信沒有偵查權,但可以擁有一定的調查權。與此同時,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資訊採集的範圍和資訊服務的範圍也在逐步擴大,目前資訊採集範圍已拓寬至企業參保資訊、電信繳費資訊、法院訴訟判決資訊和執行資訊、企業住房公積金繳費資訊以及企業環保資訊等等。在此形勢下,台灣徵信活動的不斷擴大和深入,使加強和推進台灣徵信法規建設和制度建設的迫切性日益凸顯。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台灣的法制建設逐步走向成熟,各種法律法規隨著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需要應運而生,但徵信立法工作仍然滯後。主要表現為:儘管台灣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誠信守法的法律原則,在《刑法》中規定了對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處罰,但缺少與信用制度直接相關的立法,特別是《信貸徵信管理條例》還沒有出臺;實際操作中大都按照部門規章來運行,立法層次還不夠高;另外,對於現有的信用仲介、評級公司等徵信企業無完備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約束,對其經營行為,也無促使其發展的制度框架,這些問題的存在極大地制約了徵信活動的開展。http://www.hs-agent.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