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器材

同時,中國私人徵信器材偵探業的立法及管理制度的設立可借鑒中國律師業的管理制度。因中國律師業的管理制度已相對比較完善,而律師業的行業特徵和私人偵探業的行業特徵有較大的相通之處。因此,中國私人徵信器材偵探業可借鑒中國律師業的管理實行行政管理與協會自律結合的方式,由公安部作為中國私人偵探業的行政審批機構負責偵探公司(或曰調查公司)的證照審批及年檢審核,以及私人偵探執業證的證照審批和年檢審核,以及行使行政處罰權;成立全國性的中華偵探徵信器材協會由私人偵探協會負責行業自律管理。至於私人偵探徵信器材的行為屬“私力救濟”的方式容易侵犯他人的正當權益,應如何規制問題。筆者認為依據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私力救濟可分二類,即涉及刑事責任的私力救濟和無法律責任的私力救濟。無法律責任的私力救濟通常屬法定、但也可能是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形。而法定的私力救濟也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如《刑法》第21條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但這不意味著無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而涉及刑事責任的私力救濟顯為法律所禁止。綜上,私人偵探徵信器材的行為如侵犯了他人的正當權益依據我國法律應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責任則依法裁決即可。對民事證據,根據我國《證據規則》及《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據舉證規則,當事人在私力提供證據欠缺時當然可借助外力行使委託權,委託私人偵探徵信器材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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