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

下列情形不屬於債務重組: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因為沒有改變條件);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此時應按清算會計處理);債務人改組(權利與義務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借新債與償舊債實際上是兩個過程,舊債償還的條件並未發生改變)。例如,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是債權人與目標公司變更債權、債務合同並依約履行的行為;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將債權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轉變為股權投資關係;以修改債務重組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重組, 則是對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原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變更。至於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重組協定及其履行過程, 其法律屬性更是毋庸置疑的。否則,該轉讓對債務重組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國如果出現短期債務急劇增加並大量欠款的現象,就更不利於達成重新安排的協定。而且,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與債權應一同轉讓,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另外,如果債權人的應收賬款被拖欠過多、時間過長,便形成債權人的潛虧因素,因為這種情況下的應收賬款實際是企業未真正實現的銷售收入,即未真正實現的利潤,所以通過債務重組使部分債權得以實現,可增強企業損益的真實性。以資產清償債務(一)以現金清償債務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http://www.ifinance.com.hk/